1. 护理工作核心制度有哪些
护理核心制度包括护理质量管理制度、病房管理制度、抢救工作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护理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给药制度、护理查房制度、患者健康教育制度、护理会诊制度、病房一般消毒隔离管理制度、护理安全管理制度、护理差错、事故报告制度、术前患者访视制度。
1980年美国护理学会将护理定义为:“护理是诊断和处理人类对现存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的反应。”从这一定义引申出:现代护理学是研究如何诊断和处理人类对存在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反应的一门科学。
强调“人的行为反应”,表现在人们对一件事从生理、心理、社会、文化和精神诸方面的行为反应。如心肌梗塞病人的行为反应可以表现为:生理的——疼痛、胸闷、气急;心理的——害怕、恐惧;社会的——亲属单位的关心;文化的——对疾病知识的认识和理解;精神的——是否被护士和医生重视与尊重。
(1)整形美容外科护理工作制度扩展阅读:
护理人员的职责:
护理部工作人员对病人进行住院指导和健康知识教育,做好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合理控制陪护,积极创造条件,搞好病房设置规范化。定期对各科(病房)常备药品、器械物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或参加各科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及危重病人的抢救。
经常深入科室了解实际情况,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护理事故,减少护理差错的发生,分析护理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作好记录。定期向院长汇报工作,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2. 护士的岗位职责
护士的岗位职责(通用21篇)
在当下社会,岗位职责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岗位职责是一个具象化的工作描述,可将其归类于不同职位类型范畴。你所接触过的岗位职责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护士的岗位职责,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1
1,帮助病人消除恐惧感,保持愉快的情绪,要用言语关心病人,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以便收到良好的治疗效果。
2,协助医生做好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咨询,辅导,接诊和治疗工作。对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体贴爱护,主动热情,表情亲切,说话温和,工作耐心细致,有问必答,不与病人争吵。
3,执行医嘱及护理技术操作,注意巡视,观察病情及输液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师。协助新入,手术,急,危重病人的处理。负责备血,取血,护送危重病人外出检查。
4,经常性地深入病房和病人交流,以获得有关病人病情的信息,了解病人的疑虑,及时解决病人存在的问题,给予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向家属和病人解释病症的原因,治疗原则,注意事项并进行饮食生活指导,健康教育指导。
5,负责医疗文件和物品管理,做好物品清点交接。工作结束后,做好清洁卫生及次日工作的预先准备,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美观。及时汇报,反映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要求,并做好记录。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2
1、在病房护士长领导下和本科主管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参加病房的护理临床实践,指导护士正确执行医嘱及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参与病房危重、疑难病人的护理工作,及难度较大的护理技术操作。带领护士完成新业务、新技术的临床实践。
4、协助护士长拟订病房护理工作计划,参与病房管理工作。
5、参加本科主任护师、主管护师组织的护理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
6、协助护士长负责本病房护士和进修护士的业务培训,制定学习计划,组织编写教材并担任讲课。对护士进行技术考核。
7、参加护校部分临床教学,带教护生临床实习。
8、协助护士长制定本病房的科研、技术革新计划,提出科研课题,并组织实施。
9、对病房出现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3
1、负责全院护理管理工作,拟定年度全院护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院护理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的制订,做好全院护理质量控制,深入科室,对抢救危重病人的护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检查、指导各科室管理和护理质量,逐步达到制度化、常规化、规格化。每月做好护理质量分析并及时上报,为领导决策作好参谋。
4、教育全院护士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严格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护理技术操作常规,遵守护士行为规范,根据整体护理工作进程,定期对整体护理工作进行评价,并不断完善。
5、负责审核在职护士规范化培训及继续教育方案,大、中专护生教育管理和进修护士的管理方案。
6、根据医院对护理人员的调配、招聘、调离通知,做好护理部护理人员动态登记,了解全院护理人员在岗情况。
7、组织全院护理人员的业务技术训练,定期进行业务技术考核。
8、每月一次主持召开全院护士长会议,分析护理工作情况,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9、组织领导全院护理科研工作及护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护理专业发展。
10、负责处理护理投诉及纠纷。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4
一、在护理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室的行政管理、护理工作和手术安排,保持整洁、肃静。
二、根据手术室任务和护理人员的情况,进行科学分工,密切配合医生完成手术,必要时亲自参加。
三、督促各级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地要求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做好伤口愈合统计分析工作。
四、组织护士、卫生员(护工)的业务学习,每周至少一次,指导进修、实习护士工作。
五、督促所属人员做好消毒工作,按规定进行空气和手的细菌培养,鉴定消毒效果。
六、认真执行查对和交接班制度、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七、负责手术室的药品、器材、敷料、卫生设备等物品的请领、报销工作,并随时检查急诊手术用品的准备情况,检查毒、麻、限、剧药及贵重器械的管理情况,要账物相符。
八、督促手术标本的保留和及时送检。
九、负责接待参观事宜。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5
1、在妇科主任和治疗中心护士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严格执行医院和本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3、接待病人热情,做好病人心理护理,向病人介绍有关检查、治疗知识,解除思想顾虑,使病人愉快地接受检查和治疗。
4、做好开诊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检查各种消毒器械、敷料等用物是否备齐,配合医生完成妇科手术、微波、光谱、冲洗等系列治疗。
5、做好妇科各类器械的保养、清点、登记、消毒灭菌等管理工作。
6、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保持治疗室内清洁、整齐。
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规范。
8、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防差错事故。
9、负责本科贵重仪器保养、清洁、管理工作。
10、做好日工作量的统计,并登记。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6
1.在护士长和护师职称以上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严格执行各项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做好查对及交接班工作,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做好患者的基础护理和心理护理。经常巡视病房、密切观察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如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
4.认真做好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及各种抢救物品、药品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5.协助医师进行各种治疗工作,负责采集各种检验标本。
6.参加本科组织的护理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努力提高专业水平。
7.自觉提高护理技术操作水平,做到准确熟练而精细。
8.指导护理员、卫生员的工作。
9.在护师以上人员的指导下,正确运用护理程序,参与患者健康教育活动。
10.办理人院、出院、转科、转院手续以及消毒隔离工作,做好有关文件的登记工作。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7
岗位职责:
1、协助医生进行患者健康管理,包括医疗资料整理、解答患者病情咨询、完善患者电子病历、在线预约、陪诊、随访等工作;
2、与患者建立多维度联系,微信电话添加及维护,深度了解患者需求;
3、根据患者的病情,提出相对应的产品服务解决方案;
4、客户数据分析:治疗需求分析/产品改进意见/满意度评价等;
5、协助护理、治疗、市场等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医学、护理及相关专业,了解临床医疗及保健工作;
2、具有良好亲和力及医患、人际沟通能力,有公立医院国际部、高端诊所工作经验者优先;
3、认同健康管理工作理念,具有会员管理、健康管理工作经验者优先;
4、熟悉操作各种办公软件,具有互联网医疗、远程医疗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8
职责描述:
1、有一定的护理基础理论和临床操作技能,做好各项护理准备工作,为病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2、严格按照护理工作规范和诊所内部诊疗规范进行
3、依照诊所环境标准,保持室内整洁卫生,调节适宜的就诊环境;
4、严格执行院感工作规范,避免交叉感染;
5、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会韩语或者英语流利交流;
2、护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2年以上护理经验;
3、执业证、资格证等证件齐全,可变更;
4、具有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具有为病人服务的意识;
5、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
6、有手术室护士、皮肤美容科或私立医疗机构工作经验者。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9
岗位职责:
1、在护士长及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严格执行所在诊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护士职责。
3、热情接待病人,做好门诊病人的导诊咨询,心理护理,健康宣教工作,合理安排患者就诊,使病人愉快地接受诊查。
4、做好开诊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配合医师做好治疗工作,诊疗完毕,及时分别清理、消毒、备用,一次性医疗用品按消毒、毁形、废弃处理。
5、做好各类器械的保养、登记、清点、消毒灭菌等管理工作。
6、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包括空气消毒、登记、紫外线灯管、桌面的擦拭、消毒器械灭菌、总消毒等。
7、做好日工作量的统计,并登记
任职要求:
1、形象好、五官端正;身高165cm以上优先;
2、具备护士职业证书,熟练掌握无菌操作、抽血、输液等医疗操作。
3、亲和力强
4、具有从事医美行业的工作经验者优先。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10
职责描述:
1.负责手术前的访视,手术的接待、安置等准备工作和手术后的整理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手术人员的无菌操作,严防差错事故;
3.保持手术室整洁、肃静,调节空气和保持室内适宜的温度;
4.负责手术后病人的包扎、保暖、护送和手术标本的保管和送检;
5.对于客户进行术前的沟通及心理疏导,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任职要求:
1、护理专业,有护士资格证,能变更注册;
2、从事相关护理临床工作工作1年以上,有二甲以上医院住院部工作经验者优先;
3、熟悉手术流程和器械的使用,能熟练配合手术室医生进行手术
4、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11
岗位职责
1、配合医生做好对病人的牙齿治疗工作;
2、负责病人维护,定期回访工作;
3、负责洗牙和牙齿美白单独技术性操作;
4、领导安排其他事项。
任职资格
1、护理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一年以上口腔护士工作经验,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
3、形象气质佳,158以上;
4、亲和力强,富于爱心,有耐心,热爱口腔护理工作。
5、熟练掌握牙科护士四手操作等岗位必需的工作技能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12
1.对于经预检分诊后由专人送达的病人,接诊护士引导病人进入诊室就诊。
2.对于自行到发热门诊就诊的病人,接诊护士应为其提供医用外科口罩,并测量体温后引导病人进入诊室就诊。
3.实行单人就诊。就诊病人多时,接诊护士引导病人有序候诊、就诊。
4.对疑似病人,若病情允许时应戴医用防护口罩,指导其在咳嗽或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并将卫生纸丢入密闭的医疗废物容器内,不得离开发热门诊。
5.每日负责隔离区工作的医务人员体温监测并做好登记。
6.发现或可疑医院感染病例,遵医嘱正确留取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寻找感染源和途径,控制蔓延,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7.对使用中的消毒剂按规定进行浓度监测,并指导保洁人员正确使用。
8.督促本科室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和消毒隔离制度。
9.做好保洁人员、接诊病人的卫生宣教、个人安全防护及管理。原则上限制陪护,若特殊情况需要陪护,必须指导陪护人员严格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13
1、执行基础、专科护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有娴熟的护理操作护理技术操作,做到稳、准、轻、快、敏捷。操作时不能强迫、恐吓,以消除病人恐惧感,保持愉快的情绪,能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收到良好的治疗效果。
2、协助医生做好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咨询、辅导、接诊和治疗工作。对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体贴爱护、主动热情,表情亲切,说话温和,工作耐心细致,有问必答,绝不与病人争吵。
3、执行口服、注射、其它途径给药治疗及采集检验标本;注意巡视、观察病情及输液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协助新入、手术、急、危重病人的处理;负责备血、取血,护送危重病人外出检查。
4、经常性地深入病房和病人交流,以获得有关病人病情的信息,了解病人的疑虑,及时解决病人存在的问题,向家属和病人解释病症的原因、治疗原则、注意事项并进行饮食生活指导、健康教育指导。
5、加强基础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本科室的相关知识,比如,本科常见病的发病原因、病理、生理机制,治疗、预防护理,多看本科室每个病人的病历、治疗经过、疗效及各项化验指标,对本科室每个病人的病情用药治疗了如指掌,在进行治疗护理查对时,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出错,能早期发现,准确判断。
6、负责医疗文件和物品管理,做好物品清点交接。工作结束后,做好清洁卫生及次日工作的预先准备,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美观。及时汇报、反映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要求,并做好记录。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14
岗位职责
1、在护理部领导和科主任业务指导下,负责完成科护士长及护士长下达的护理、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新业务,新技术及抢救技术。
2、深入临床实践,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护理操作规程。做好分管危重患者的治疗、护理工作。解决本科护理业务的疑难问题,检查修改护理文书书写记录。
3、参加医生查房,沟通信息,有效的完成治疗、护理工作。 4、指导N1、N2、N3护士进行临床护理工作,并对其护理、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5、协助护士长组织护理查房或护理会诊,指导N1、N2、N3护士进行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承担科内护理业务学习小讲课,每月一次。
6、定期对护理差错、事故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并分析、总结发生原因,进行责任、质量教育,吸取教训,杜绝事故,减少差错。
7、了解国内外护理发展动态,并根据本科具体条件,努力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护理质量,发展护理学科。制定本科护理科研、技术革新计划,并负责指导实施。每年撰写有一定质量的论文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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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15
1参加晨会交班,床头交接班,了解患者的病情,治疗,护理,皮肤有无破损和压红及睡眠等情况。
2做好晨间护理,危重患者的生活护理,按时翻身拍背,口腔护理等。
3负责患者的氧气吸入,雾化吸入,灌肠,导尿等,记录出入液量及特别记录。外科护士负责观察引流液的性质及量并记录。
4为新入院患者准备病床单元,做入院指导,负责病历书写,,其它患者的病历评估书写及总结。
5测绘当天全病区患者的T,P,R,BP并记录大小便次数,每周测患者体重一次并记录在体温单上。
6检查抢救车内药品并补充登记,检查抢救器械有无破损并及时维修,每周定期为氧气湿化瓶,负压吸引瓶等消毒。外科护士更换病区内所有患者的`引流袋,引流瓶。每周对病房进行紫外线消毒一次并登记。
7及时巡回病房,观察病情,患者病情有异常变化及时报告医师。
8负责并发放病区患者的各种化验标本器皿,并解释目的及注意事项,负责标本收集和化验单的粘贴。
9经常和患者交谈,帮助患者了解自已的疾病情况和为恢复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鼓励患者发挥主观能动性战胜疾病,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及出院指导。外科护士负责完成患者手术前准备,术前,术后护理和健康教育工作。
10负责出院,转院,死亡患者的单位处理,隔离患者单位的消毒。
11负责实习生的临床带教工作。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16
一、岗位职责
1.参加护理部领导的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主管全院相应专科护理工作小组的工作,履行其职责
2.领导专科护理团队,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团队的核心价值观组织制订本专科护理工作指引,制订并审核所在专科各项护理工作标准、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等
3.参加医疗查房,参与危重症病例、疑难病例讨论,分析患者的护理问题,针对护理问题制订护理计划;组织院内护理会诊,实施循证护理,解决护理疑难问题,指导临床护士工作,确保本专科护理质量
4.制订或修订本专科护理工作指引、护理质量标准及紧急应变计划。与不同医疗专科合作,发掘本专科护理质量改进项目,推行质量持续改善策略并实施评价,确保本专科护理质量
5.掌握本护理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积极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根据本专科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科工作和研究方向;有计划、有目的、高质量地推广和应用专科护理新成果、新技术、新理论和新方法
6.培养专业护士,协助制订医院专业护士人才培养计划。主持或协助完成护理分级培训及临床带教工作
7.在长期及慢性病的专科,开设专科护理门诊,指导并为患者、家属、员工和公众提供咨询
二、工作标准
1.严格履行并完成岗位职责要求
2.主持并指导查房、会诊
3.开设专科护理门诊等专业工作范畴
4.通过制定护理工作指引、护嘱等指导其他护士工作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17
岗位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及上级指导下进行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地完成手术配合,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做好围术期护理、健康教育、心理护理及沟通工作。
4、认真做好危重手术患者的抢救工作及各种抢救物品、药品的准备工作。
5、积极主动参与手术安全核查,做好手术患者各项交接。
6、术中坚守岗位,供应物品及时。
7、参加护理业务学习,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写出论文,以提高护理水平。
8、指导护理专业学生、卫生员工作。
9、经常征求手术医生,做好手术配合工作。
10、做好手术室相关护理文书。
11、认真做好手术室各项物品交接,设备管理到位,充分保证物品供应,设备完好备用。
12、严格遵守《淄博市第一医院医德医风规范》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18
岗位职责
1、在护理部领导和科主任业务指导下,负责完成护士长下达的护理、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
2、能掌握医学理论知识及专科疾病护理,深入临床实践,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护理操作规程。
3、做好分管危重患者的治疗、护理工作。解决本科护理业务的疑难问题,检查修改护理文书书写记录。
4、参加医生查房,沟通信息,有效的完成治疗、护理工作。
5、指导N1、N2护士进行临床护理工作,并对其护理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6、做好入院及出院患者的健康宣教。
7、进行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承担科内护理业务学习小讲课,每月一次。
8、承担带教任务,组织护生临床实习,落实讲课、评定、成绩和鉴定。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19
岗位职责:
1、与现场咨询师做好预约接诊工作,做好门诊接待工作;
2、高质量的完成顾客的服务工作,有亲和力,服务态度好;
3、配合医生进行四手操作配合;
4、服从上级命令,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
任职要求:
1、中专及以上学历,口腔医学、护理学专业优先;
2、具备一定的牙齿、口腔保健知识;有洁牙、口腔护理工作经验者优先;
3、持有护士资格证,护士执业证;
4、具备临床护理经验,有一年以上口腔护理工作经验、熟悉四手操作经验者、种植配台工作经验者优先;
5、形象气质佳,普通话流利,具有良好的沟通应变能力。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20
岗位要求:
1、护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2、有责任心,服务意识强;
3、有护士执业证,并可变更注册;
4、有口腔护士经验优先考虑。
岗位职责:
1、在业务主任领导下,统筹开展门店口腔护理、治疗操作、输液、消毒、院感控制等护理业务工作;确保护理质量。
2、参与拟订并贯彻各项护理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及质量标准,并落实考核工作;确保护理工作水平。
4、主持护理业务排班,并督促人员到岗到位,遵守岗位纪律;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
5、制定护理人员培训计划,组织护理人员进行业务技术、营销意识、服务礼仪、质量意识的培训,业务知识及操作培训,定期不定期进行业务考核水平,提供服务质量;
6、经常检查护理质量,复杂的技术应亲自执行或指导护士操作。搞好传、帮、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协助分管业务团队的日常管理,落实积极在门店内宣导各项规章制度和量化考核方案,协助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7、护理科研和技术革新的开展,应用先进护理理论技术指导临床护理实践,并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临床护理质量的提高;
8、召开门店护士工作会议,分析护理工作情况,并定期组织护士相互检查学习和交流经验,不断提升;
9、负责审核各诊室所须材料、器械和物品。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护士的岗位职责 篇21
岗位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下和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制度,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做好查对及交接班工作,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协助医师进行各种诊疗工作,负责采取各种检验标本。
任职资格:
1、有护士证件,可以注册变更;
2、形象好,气质佳,有手术工作经验优先考虑;
3、工作认真细心,吃苦耐劳;
;3. 整容医院的皮肤科护士主要是做什么的
整容医院的皮肤科护士主要的工作:
1、负责配合医生各项治疗工作如清洁皮肤、敷麻药、备皮、导入、冰敷等工作。
2、新诊、复诊顾客的接待,前台、后台的统筹工作。
3、负责每日工作表格的填写、统计工作。
4、为顾客提供皮肤护理、美容服务。
5、安装美容仪器按要求、程序、性能进行美容护理操作。
6、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
7、负责顾客术前的准备和术中的沟通。
8、配合医生进行美容皮肤项目的操作,药品的领取,配置和器械的准备、清洗、处理。
9、护理治疗记录的填写。
10、随时检查所负责诊室的药品、器械、材料等常规配置的使用状态及数量,并做好登统计、摆放保管,确保满足管理要求。
11、主动热情接待客户,并做好诊疗前的双向沟通和相关治疗前的准备,确保客户满意。
1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无菌技术操作,防止交叉感染,做好器械消毒灭菌及仪器的保养。
13、协助医生对客户进行相关宣教及跟踪回访工作。
14、当诊所发生危机事件时,主动协助处理,为诊所提供自己能力范围的各类支持等等。
整形医院是指专业从事整形美容业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从事医疗卫生资格及施行外科手术条件,经卫生部门许可建立。
整形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进而增强人体外在美感为目的的科学性、技术性与艺术性极强的医学科学。
是指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进而增强人体外在美感为目的的医学科学。整形美容主要内容有隆胸整形、彩光嫩肤、眼眉整形、颧骨整形、鼻部整形、额面整形、口唇整形、除皱美容、注射美容微整形、下颌角整形等。
4.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哪些执业规则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5. 医疗美容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6.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规定。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7. 整形外科医生的管理制度
一、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手术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麻醉方法(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三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级别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级别。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1、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历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3、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有博士后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七)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八)对资格准入手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四、手术审批程序
1.手术科室带组教授必须由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担任,带组教授按医师级别确定组内每例手术的术者和助手名单。需要全科会诊的,至少提前1天交科主任组织全科会诊并审批。
2.科主任审批全科各医疗组每例手术的术者和助手名单,确保医师级别与手术分类相对应,签字生效。原则上,不批准越级手术。特殊情况下可以批准,但必须保证有上级医师在场指导。
整形外科手术分级表:
一级手术皮肤手术,皮下脂肪范围手术,简单外伤美容缝合术,缝线法重睑术,简单隆鼻术。
二级手术单纯性瘢痕挛缩整形,游离皮片移植术、扩张器植入术、重睑术,内眦赘皮矫治术、眉整形术,眼袋整形术,简单耳畸形矫正术,隆鼻、隆颏术,吸脂术,斜颈矫正术,一般皮瓣转移修复术,外伤后整形美容修复术。
三级手术隆乳术,除皱术,巨乳缩小整形术,内眦韧带断裂修复术、上睑下垂矫正术、内外眦成形术、睑退缩矫正术、睑内翻矫正术、睑外翻矫正术、全眉缺损再造修复、招风耳畸形矫正术,隐耳畸形矫正术,带蒂复合组织瓣成形术、歪鼻矫正术、复杂鞍鼻矫正术,鼻部分缺损整复术,唇畸形矫正术,扩张器取出皮瓣移植术,阴道缩紧术、外阴整形术,乳头乳晕整形术,下颌角截除术等。
四级手术复合组织游离移植,颅颌面严重畸形矫正术,眼窝再造术、断耳再植术、全耳廓再造术、全鼻再造术,唇缺损修复术,阴茎再造术,阴道再造术,乳房再造、乳头、乳晕再造术。
8. 医疗美容诊所常见管理制度有哪些
1、 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名制度,着工装签名,并严格签署上下班具体时间。
2、 不能请霸王假,工休按店内轮休制执行。临时事假须上班时间前请示店长或经理批准;请假须真实反映情况;请假面具一天以上须书面申请经理批准,超过批准期限视为旷工。
3、 工作时间须束发,穿着工作服,整齐清洁,佩戴工作牌,擦口红,刘海不得长过眉毛,不能留长指甲,做护理时戴口罩,上班时间不能在手上佩戴首饰。
4、 努力培养和提高专业接待素质,按规定礼仪礼貌用语,微笑、亲切接待顾客,主动问候顾客,接待厅内见到顾客须起立,主动为顾客开门。为客人换鞋、铺床,迎三送七,送客人出门不能少于三步。不能在上班时间把个人消极情绪带入店内,影响同事和顾客。
5、 尊重顾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按情况及时包馈给店长或经理,无论如何不准与顾客发生争吵。
6、 美容师之间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礼貌用语,严禁在营业场院所内讲脏话,争吵、打闹、发脾气,摔物品等言行。
7、 服务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主动联系及预约顾客,工作不拈轻怕重,挑三俭四,自觉服务工作安排。不经店长或经理同意,不能随意调斑,和擅自安排工作或休息。
8、 不能在店内从事工作业务无关的事情。
9、 给顾客作护理时,沟通顾客应轻声细语,美容师之间不允许相互开玩笑取乐,喧哗、议论事情。无论上、下班时间,均不能躺在美容床或伏在工作台上休息、睡觉(特殊情况须请示店长同意)
10、 自觉维护公司(店)的形象、声誉,积极提供有利于公司(店)发展的方式方法。不准在店内议论他人是非或与顾客议论公司(店)内部是非。
11、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行为。做护理不准偷工减料或铺张浪费。
12、 严格执行卫生清洁制度。
13、 上班时间手机、BP机关闭或调到震动档,给顾客做护理时不准接私人电话,电话内容由他人代为转告或改时间打入,接听时间不准超过3分钟,顾客预约电话请他人代为登记。
14、 每天早、晚班必须交接班,清点货品及营业款。
15、 当班时间必须按规定填定各类报表。
16、 不能利用上班时间从事个人护理,从事个人护理按有关规定现金结帐。美容师个人购买产品仅供本人使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店)的利益。
17、 正规合理的使用美容仪器,爱护美容院设备,产品根据需要放入冰箱低温保存。
18、 严格保密顾客资料。未经公司(经理)同意,不准私自借用店内资料、物品,不准对外泄漏公司(店)内技术、管理资料及具体经营数据。
19、 业务经理(店长)对属下美容师有绝对领导权和管理权,美容师必须服从安排。
20、 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吃零食、吸烟、渴酒、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私会客人和家人。
21、 不得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
22、 每周例会全体员工须准时参加。
9. 外科护士岗位职责
1、 在护士长领导及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执行查对及交接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3、做好基础护理和患者的心理护理工作。4、认真做好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及各种抢救物品、药品的准备、保管工作。
5、 协助医师进行各种治疗工作,负责采集各种检验标本。
6、 经常巡视患者,密切观察并记录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
7、 参加护理教学和科研工作,工作中应不断总结经验,以提高护理水平。
8、 指导护生、护理员、配膳员、卫生员工作。
9、 定期组织学习、宣传卫生知识和住院规则,经常征求患者意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采取改进措施,在出院前做好出院指导工作。
10、办理入院、出院、转科、转院手续,做好有关文件的登记工作。
11、认真做好病室物资、器材的使用及保管工作,并注意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10. 如何规范医疗美容行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
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