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201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科目。
根據醫療美容項目的技術難度、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程度,對醫療美容項目實行分級准入管理。《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由衛生部另行規定。第三條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機構設置、登記第五條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答復申辦者。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銷。第八條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第九條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准,並向登記機關備案。第三章執業人員資格第十一條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不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主診醫師條件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第十三條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護士資格,並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二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第十四條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並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第四章執業規則第十五條實施醫療美容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第十六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范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診療范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第十七條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⑵ 醫療美容機構哪些事項需要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美容機構哪些事項需要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這個問題比較專業。我需要上網給你查詢一下再來回復你。
⑶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12月2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已於2015年12月31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我委對涉及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不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主診醫師條件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法律依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制定並發布。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⑷ 與醫療美容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目前有《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該辦法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已於2001年12月2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根據醫療美容項目的技術難度、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程度,對醫療美容項目實行分級准入管理,《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⑸ 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
法律分析: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如下,依據手術難度和復雜程度以及可能出現的醫療意外和風險大小,將美容外科項目分為三級。
一級:操作過程不復雜,技術難度和風險不大的美容外科項目;
二級:操作過程較復雜,技術有一定難度,風險也較大,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滯麻醉、靜脈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項目;
三級:操作過程復雜,技術難度和風險大,因創傷大需術前備血,並需要氣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項目。
法律依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科目。
根據醫療美容項目的技術難度、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程度,對醫療美容項目實行分級准入管理。《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由衛生部另行規定。
⑹ 沈陽市美容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美容服務行業的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美容服務,分為醫療美容和生活美容。
醫療美容是指通過葯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它損傷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包括紋刺術、磨削術、重瞼術、隆鼻術、隆胸術、吸脂減肥等美容手術)。
生活美容是指護膚、化妝、健身、美發等非葯物、非手術醫療性的美容服務。第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美容機構的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生活美容實施日常監督。第四條凡在我市從事美容服務的經營者(包括醫院、衛生院等醫療機構開辦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美容機構)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五條凡申請從事美容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衛醫發(1994)第30號)規定的標准。第六條申請從事生活美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到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從事醫療美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市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取得上述許可證後,到物價部門辦理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營業。第七條美容機構實施美容事前,應向消費者明示美容達到的效果,美容後應注意的事項,並填寫美容報告單,由消費者簽字。
美容服務必須在公開場所明碼標價,出具合法收據。第八條除國家規定的部門可評定美容師等級,並頒發證書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評定和頒發美容師等級證書。第九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美容服務,沒有達到約定效果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給予重做。重做仍達不到約定效果的,退還已收的服務費,並承擔給消費者造成的實際損失。第十條因美容服務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一條成立美容服務質量鑒定委員會(非常設機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聘請醫學專家、美容專家組成。凡美容服務質量糾紛,其責任難以分清的,提請鑒定委員會予以鑒定,鑒定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處罰。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非法所得。屬生活美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醫療美容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收繳非法證書,沒收發證單位非法所得,追究直接責任人、主管領導行政責任。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⑺ 醫療美容管理服務辦法
《醫療美容管理服務辦法》是中國國家衛生計生委於2016年發布的一項法規,旨在規范和管理醫療美容服務行業,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安全。
《醫療美容管理服務辦法》是指對於從事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進行管理的規定,包括醫療美容機構的設立、管理、服務質量、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內容。該辦法於2016年6月29日由國家衛計委、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聯合頒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醫療美容管理服務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美容機構的設置和管理:醫療美容機構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准,如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書和醫療設備等。醫療美容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評估,並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檔案資料;
2、醫療美容服務的規范和標准:醫療美容機構應當嚴格遵守醫療美容服務的規范和標准,如必須按照醫學原理和技術要求進行操作,不得誇大療效或誤導消費者等。對於一些高風險和復雜的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和專業技能的醫生進行操作;
3、醫療美容服務的知情和告知:醫療美容機構應當在服務前向消費者進行詳細的知情和告知,包括服務內容、費用和可能的風險、後果和效果等。消費者必須在知情和告知的基礎上簽署知情同意書,並保存相應的檔案資料;
4、醫療美容服務的投訴處理和責任追究:醫療美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並及時處理和反饋投訴。對於違反規定或者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醫療美容機構,應當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旦散舉。
綜上所述,《醫療美容管理服務辦法》的頒布實施,有效規范模碧了醫療美容服務機構的行為,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和健康安全,促進了醫療美容服務行業的掘頃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醫療美容管理服務辦法》第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