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手術同意書包含的內容
法律分析:衛生部發布的《病歷書寫規范》規定,手術同意書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後可能出現的並發症、手術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衛生部的規范把並發症與手術風險並列不妥,手術風險包含難以避免的並發症。由於手術同意書的格式沒有統一規定,各個醫院的手術同意書的格式也不一樣,但其基本內容是一致的。一般都有以下幾項內容:
1、患者的基本情況;
2、術前診斷;
3、擬實施的手術方案;
4、術中、術後可能出現的並發症和意外;
5、醫患雙方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貳』 手術同意書應包括哪些內容
1、手術同意書,由患者本人簽字同意。本人不能簽字或者不適宜簽字的,由患者的近親屬簽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術後果及相關措施未通過上述途徑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手術造成的非醫療需要的損害,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不過,嚴格來說,手術同意書是否簽字與醫院是否承擔責任之間沒有直接關系。即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沒有給患者造成非醫療需要的損害,即使沒有患者簽字,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具有過錯,即使有患者的簽字,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