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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科室对应

发布时间: 2024-05-14 14:35:40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法律分析: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如下,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三级。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有一定难度,风险也较大,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㈡ 美容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现在的美容机构多不胜数,那么美容门诊的设置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美容门诊部的设置标准,希望对你有用!

美容门诊部的标准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 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床位 应同时设有手术台2张以上,美容床4张以上,观察床位4张以上。

(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应设2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医疗美容外科、医疗美容牙科、医疗美容皮肤科等专业科室。可设麻醉科、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 应设手术室、药房、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配置

(一)每手术台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名。

(二)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名。

(三)每美容床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1.5名。

(四)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6名,其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

(五)每一医疗美容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相应专业主诊医师。

(六)护士应至少配有6名,其中至少1名主管护师。

(七)设麻醉科者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八)应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医院内感染控制人员。

美容师属于什么部门

卫生部。

美容师仅抄次于医生袭之外,唯一接触顾客身体的专业人士,因此美容师的责任相当重大。对皮肤保养的专精远比发型设计来得多。

提供顾客护肤、美体及化妆的服务,教育顾客皮肤保养的正确方法,保持皮肤的健康漂亮。是顾客的生活顾问(生活情报的提供、情绪的垃圾桶。

(3)医疗美容机构科室对应扩展阅读:

技能要求相关知识

一、皮肤护理:

全身皮肤护理:能对全身皮肤进行护理;能根据皮肤的特点选用保养品;能指导顾客对全身皮肤进行养护、保健:国内外高新技术;保养品功效、原料作用机理;全身皮肤护理的常用穴位;皮肤病理生理;

二、化妆:梦幻妆:能画梦幻妆,知道个性化妆造型要素;服装设计造型知识;常用造型材料的性质及应用知识;人体彩绘造型应用知识。个性化妆:造型能进行创意化妆;

三、纹饰美容:纹眉:能够根据顾客的脸型及年龄、皮肤物质、职业等客观因素,设计出自然的眉形、睫毛线;能运用多种纹术手段进行饰洗修;能指导他人进行纹饰洗修,并能处理纹后皮肤异常反应:各种皮肤异常反应的类型;纹后皮肤异常反应处理方法,纹睫毛线;

㈣ 医疗美容门诊部和诊所经营范围有什么不同

1、具体情况不同:美容诊所属于服务行业,主要的经营范围包括美容、美体、美发、整形美容几个方面,具体也会根据申请营业执照时另外申请的经营范围有所出入。

营利医疗机构分类众多,包括了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医院等等,每种机构所填写的经营范围都会有所区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确定经营范围:

到相应的工商管理机构咨询,让行政人员为我们提供咨询服务。找到当地的企业信用网,基本各个省都有,只要输入你所要查找的医疗机构的关键词,就可以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我们直接在医疗机构的详细信息里面看到对应的经营内容。

2、业务不同:医疗美容门诊部主要有美容:常规的美容项目主要包括面部护理,美白祛斑、祛痣祛斑、紧致毛孔,头部、眼部、颈部、肩颈、胸部、手部护理等。美体:主要是身体各躯干的美容保养,包括但不限于身体皮肤的护理、胸部矫正、减肥塑形、腿型修正等。

美发:这个项目主要针对头部,如剪发、洗发、烫发、染发、,挑染、全染、冷烫、热烫、离子烫、发质护理、头部按摩等。

而普通诊所则主要提供问诊、输水、打针等日常业务。

3、实际情况不同:营利医疗机构分类众多,包括了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医院等等,每种机构所填写的经营范围都会有所区别,可以通过以上相关方式来确定经营范围。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4)医疗美容机构科室对应扩展阅读:

医疗美容门诊部经营标准:

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科室设置: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等。

㈤ 国家有没有出台《整容》的相关法律法规

没有,但一般正规的医疗美容整形医院在做任何手术之前医生会和您签手术同意术(合同)方可进行手术的,请您不要担心

㈥ 美容科和皮肤科有什么区别

医学美容科主要是通过药物针剂、器械激光等等解决美容与治疗
整形美容科主要以手术为主
皮肤科主要是以治疗皮肤疾病主。
差不多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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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